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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08]27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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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函[2008]27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08]27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27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2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7日
  各区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各类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核定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类型,并按照省局的有关要求核定其应报送会计报表种类、报送期限。
  二、各单位应督导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报表种类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同时,为保证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的连续性,各单位应要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对2008年度的应报未报财务报表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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