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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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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88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起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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