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昌九城际铁路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九府厅字[2008]36号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昌九城际铁路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九府厅字[2008]3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4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昌九城际铁路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昌九城际铁路是“十一五”期间我省共同筹资建设的重大项目,该项目已于去年正式开工建设,今年将全面进入实施阶段。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市本级将出资分摊项目建设资本金,并参与铁路运营、管理;并要求我市政府做好配套服务方面的工作。同时还需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及风险。为确保该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批复如下:
1、昌九城际铁路建设期间的税收管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的原则,由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具体税务管理。
2、鉴于该工程市本级要出资分摊部分项目建设资本金,市地税局要按照每次工程计价款的15%计征税款入市本级;剩余的工程计价款,由昌九城际铁路沿线的永修县、共青开发区、德安县和九江县按照各自行政区划内的具体项目投资额和实际工程公里数分段计征入库。
3、市地税局要加强该项目的税收征管,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尽可能简便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