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认定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 吉科办字〔2008〕12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08〕362号),经企业申报,基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吉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复核,并于2008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22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08年12月2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我省备案申请。现同意认定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为2008年12月2日。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