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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4号 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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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95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3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9]34号 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解读国税函[200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现就此文件解读如下: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第二、三条的设置其实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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