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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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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藏政发[2008]102号
文件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8]10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8]10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5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及县域经济发展,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分行政区域,不分经济类型,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关于税率
  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统一为7%。
  三、关于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级财政收入。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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