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变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戳式样
(一)章戳式样
云南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
(二)式样规格及说明
1. 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 章戳文字内容第一行为挂牌后的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如: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 税务机关名称之下的章戳文字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 字体为“仿宋_GB2312”,四号字。
二、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有关要求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启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州(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征收机构、派出机构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州(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云南省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新刻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为县(市、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当日,旧式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