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二减三企业如何分配利润?
[案例]13000290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方企业在05、06、07年取得您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需按上述规定操作,现中方股东05至07年所得税税率为15%,比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税率低,所以中方收到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为免税收入。 所以中方企业取得您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年利润,若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