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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210 冲减额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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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额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30004210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精神,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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