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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239 新旧减值准备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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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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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旧减值准备有什么不同?
[案例]130004239


企业所得税新旧减值准备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要是考虑: 一是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是为了应对将来的资产损失或投资风险,并非企业实际发生的。 二是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由于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是企业预计发生的潜在损失,各国所得税法一般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特别是当前我国面临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不力等状况,如果对企业提取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不加限制,就会导致税基被侵蚀。 三是体现风险自担的原则。 企业提取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通过税前扣除将风险转嫁给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金融企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经营风险高,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各国在所得税处理上一般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拟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除此之外,一般行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规定: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金积累”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这个准则是一个新准则,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与原各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差异表现在: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原准则: 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准则: 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2、减值准备 原准则: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 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3、“资产组”概念 原准则: 无此概念,资产减值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 新准则: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总部资产”概念 原准则: 无此概念 新准则: 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5、商誉摊销 原准则: 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要进行摊销 新准则: 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如发现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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