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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2]34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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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国税函[2002]348号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2002]34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2002]34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 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函[2002]34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15日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申请免税的请示》(棺开国税政[2001]164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省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183号)称:“有关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公司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1年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部队签订盖有免税印鉴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2001年度生产销售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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