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支出如何在税前列支?
[案例]130004205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请您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扣除职工福利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