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366]140000411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 116 号)第4 条第(4 )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2 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7 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 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