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89]浙政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89]浙政24号
全文失效
1989-06-01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国家为了平抑市场物价,稳定人民生活,在对职工进行物价补贴的同时,对粮食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和进销价格倒挂的价差,采取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的办法。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这方面的补贴还在逐年增加,负担愈来愈重,财政独家承担粮食补贴的局面已难以为继。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有必要改变粮食补贴完全由国家统包的办法,实行由国家、地方和单位都分担一点的政策。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9年4月1日起,在全省开征粮食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集补偿金的范围
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已缴纳粮食附加税的乡(镇)村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外,凡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乡(镇)村企业(包括中央和外省、市所属的在各市、地、县的企业,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均属征集范围。
二、征集补偿金的标准
属于征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缴纳;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缴纳。
三、征集补偿金的手续
凡应缴纳补偿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在每月终了后十天内,按上月末实有人数计算补偿金数额,如数解缴财税部门。
四、征集补偿金的财务处理
按规定征集的补偿金,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支付;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或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地方全民、集体企业用税后利润缴付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在税前列支。
五、补偿金的使用管理
补偿金的征集和使用管理由各市、县财税部门负责。征集的补偿金全部留给市县财政,专户存储,专门用于补偿粮食价差和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
建立粮食补偿金是我省稳定经济、平抑市场物价、平衡财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补偿金的开征工作。
有关征集粮食补偿金的具体事项,由省税务局作出规定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