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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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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6]8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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