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7]65号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7]6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4日
各县(市)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各财险公司:
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委托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请各县(市)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结合实际,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切实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