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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字[2014]5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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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枣政字[2014]52号
文件名: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字[2014]5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枣政字[2014]5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枣政字[2014]5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2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各区的征税范围为各区行政区域;滕州市的征税范围为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二、税额标准
  我市辖区(滕州市另列)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二级;其他土地为三级。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12.00元,二级10.00元,三级6.00元。
  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为一级,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0元;建制镇、工矿区调整后确定每平方米年税额为5.00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收入归属级次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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