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滨州市各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滨州市各县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20日,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1。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执法主体为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滨州市各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滨州市各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六、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办公地址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调整对照表(略)
附件2:滨州市各县级税务局办公地址(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