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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桂财税[2018]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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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8]3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桂财税[2018]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桂财税[2018]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桂财税[2018]38号
  全文有效
  2018-9-2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防办提出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缓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事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原定于2018年10月1日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工作暂缓推进,仍按原渠道征收管理。具体划转时间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文明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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