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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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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16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3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农民个人利用收割机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函[2000]11号)悉。现批复如下:
  对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不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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