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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0〕20号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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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406/t20140629_910313.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外专〔2010〕20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外专〔2010〕20号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外专〔2010〕2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内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并完善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是加强外国文教专家依法有序聘用,提高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质量和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做好违法违规外国文教专家情况的收集、记录和报送工作,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省内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是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情况的第一报告人,负责收集、记录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将该外国人护照用名、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外国专家证号码、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书面报送省外国专家局,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市人事、外事、公安、教育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三、省外国专家局根据聘请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照《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实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后,将该外国人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加强外国文教专家依法有序聘用,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质量和效益,现印发《外国文教专家及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国文教专家依法有序聘用,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教文卫领域引进国外智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建立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违法违规通报,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文教专家或以文教专家身份在华工作的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不适宜以外国文教专家身份在华工作的行为认定后,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及有关部门,并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管理方式。
  二、认定标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列入通报名单:
  1、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持失效以及伪造的工作签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证件在华工作;
  2、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或对华不友善的政治活动等;
  3、窃取我国国家机密;
  4、故意违反合同或严重失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5、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
  6、染有吸毒、酗酒等恶习;
  7、道德品质败坏;
  8、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
  三、认定程序
  (一)核实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收集、记录外国文教专家或以文教专家身份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对照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拟建议通报的人员名单,经认真核实后,将该外国人护照用名、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外国专家证号码、工作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司。
  (二)认定与处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司管理处负责受理、汇总各地报送的通报人员名单,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分管司领导批准。批准通报的人员名单信息同步录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并按月通报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及有关部门。
  四、动态管理
  违法违规通报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被通报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大陆或在通报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未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者,三年期满,解除通报,否则继续延长三年。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将建议解除或延长的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由科教文卫专家司通过原方式公布解除或延长决定。
  五、职责分工
  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司负责通报人员名单并予以最终解释;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负责解决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中被通报人员名单提示及查询等相关技术问题。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核实通报人员名单、监控被通报的外国人,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六、处罚措施
  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专家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要加强与公安、外事、教育、宗教、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信息无缝衔接,并采取以下措施,对被通报的违法违规的外国人予以限制和惩戒,以严肃法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外国专家证,并会同公安部门变更其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缩短在华期限。
  (二)各级外国专家局在通报有效期内对其再次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不予批准。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被通报人员情况抄送至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并建议限制该外国人在通报有效期内以外国文教专家身份再次办理邀请函、签证及居留证件等。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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