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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3]29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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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3/9/2/art_57242_404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3]292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3]29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2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2013〕2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等文件精神,经推荐,全省共确定承训学校57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在我省公布的承训学校中自主选择一所培训学校并参加一个职业(工种)的培训。凡取得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所在地的培训鉴定补贴。
二、各省辖市应及时对所属承训学校公布的职业(工种)进行梳理,保证公布的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全覆盖、全公开。其培训鉴定补贴按苏财规〔2011〕50号文执行。各省辖市发放培训鉴定补贴情况单独统计。
三、各承训学校的培训鉴定补贴,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承训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鉴定补贴,到南京市或所辖区人社部门办理。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我省下发的2013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须在各省辖市所列10大类、30个职业工种之列)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可另行享受一次性补贴。该补贴由人社部门另行办理。
附件:江苏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承训学校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承训学校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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