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扬价费[2011]85号
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扬价费[2011]8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30日
各区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已由省物价局转发各市县物价局(见苏价费[2011]134号),现将上述两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与苏价费[2009]278号文件结合起来贯彻执行,同时明确两点要求:
一、利用主机共享代开发票,收费按不超过60元/月,户执行。
二、涉税鉴证标准仍按苏价费[2009]278号文件执行,即维持70%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