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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 苏财税[2011]3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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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11]38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 苏财税[2011]3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苏财税[2011]3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苏财税[2011]38号
  全文有效
  2011.12.4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我省家政服务企业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审批(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按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四)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二、依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后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家政服务企业,需留存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查用。合同需列明提供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姓名以及提供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我省家政服务企业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上述第一条所列资料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方可依法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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