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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 苏财税[2016]34号 苏财税[2016]3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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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16]34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 苏财税[2016]34号 苏财税[2016]3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
苏财税[2016]3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6]34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6]34号
  全文有效
  2016.9.28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5年、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公益性提出复核建议,并由设区市民政局将名单统一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省民政厅。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关于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供相应年度的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对其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进行采集,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其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提出复核建议,于10月31日前将公益活动情况表和复核建议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部门会商和工作协调,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发现确有不符合条件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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