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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6〕46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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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6/12/29/art_57242_3258.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6〕465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6〕46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46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各鉴定、培训机构做好后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二、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各鉴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逾期各地将不再受理。对考生自愿放弃参加鉴定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用。
三、对按照“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须在申报鉴定时提供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双证书”专业学生学籍的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将“学籍证明”连同证书核发资料一并存档。
四、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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