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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7〕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3月份部分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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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7/1/4/art_57242_3261.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7〕8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7〕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3月份部分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3月份部分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65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平稳过渡,经研究,在3月份
进行一次部分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秘书(5-3级)、物流师、公共营养师、信用管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咨询师、企业培训师(省)。
二、考试安排
申请时间:2017年2月13日-3月3日
考试时间:2017年3月18日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考试是部分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的收尾考试,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各鉴定、培训机构做好后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二)由于本次考试是一次性收尾考试,逾期将不再受理。对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自愿放弃考试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用。
(三)对按照“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涉及统一鉴定职业的考试另行通知。
(四)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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