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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0]5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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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0]54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0]5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90-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全文有效
  1990年8月20日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作用,不论是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地下人防设施以上的地面是属于企业(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范围内用地或者是机关、团体、事业、军队和个人的出租屋用地或营业用地,其地面部分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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