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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农[1991]5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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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农[1991]5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农[1991]5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91-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沪财农[1991]5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沪财农[1991]5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宝山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三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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