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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8]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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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外[2008]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8]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8]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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