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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09]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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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货[2009]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09]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2009]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2009]2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
  (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4.为了便于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市局统一编制《增值税评估异常情况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对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上报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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