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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地税函[2013]84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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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益地税函[2013]84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地税函[2013]84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地税函[2013]84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地税函[2013]8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1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总局、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全部纳入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依法依规、创新管理、务实高效、优化服务的原则,研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本《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条。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并对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分类梳理,在总结征管实践基础上进行管理流程再造和政策引用注释,经过广泛调研、反复讨论而形成的涵盖影响全市企业所得税税基、税额变化的重点事项管理的新制度、新措施、新规范,对于增强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能力,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效,减少税收流失,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熟悉管理操作流程。同时,要面向纳税人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纳税辅导,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办税员了解和熟悉《办法》,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工作要求,增强征纳互动和风险防控意识。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实施本《办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纳税人通力合作。各单位要根据《办法》,对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各项操作流程,逐级分解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促使办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及相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限和文书格式等要求,扎实做好纳税人申报重点事项的案头审核、延伸审核、信息录入、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实行问责。
  各单位对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办法》的落实,与规范执法、加强征管、优化服务、风险防控、廉政建设、绩效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不认真执行《办法》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要严格问责追究。市局对《办法》实施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并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跨年度税基项目、企业重组和企业清算等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链条式”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税收优惠情况实行规范管理和风险控防的目的。
  第二章 后续管理的操作程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分为后续管理任务启动、后续管理审核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结果处理三个部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每年1-5月)结束后,各区、县(市)地税局和直属局应立即启动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跨年度税基项目、企业重组和企业清算的名单,向所属税务管理部门部署后续管理各项任务。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审核实施,由办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共同负责。审核实施工作主要有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
  (一)案头审核。是指对资料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的审核,即由办税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受理与审核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的证据资料,包括表、证、单等是否齐备、真实、有效等。
  (二)延伸审核。是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由税务分局和税政科采取案头复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的条件、范围、标准等。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的后续管理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就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向办税服务中心申报,同时报送备案资料。
  (二)办税服务中心受理
  办税服务中心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应当即进行“案头审核”:
  1、对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经审核无误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或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完成备案的凭证。案头审核完成后当即或次日,应将报备的相关资料传送给税务分局。
  2、对申报备案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即告知其不予备案,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或相关表格上签署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加盖公章,退还一份给纳税人。
  3、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当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应全部补正的资料内容,要求企业补正后再予备案。
  (三)税务分局延伸审核
  税务分局接到办税服务中心转来的备案资料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延伸审核”,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延伸审核出具审核的调查报告。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将备案资料上报税政科;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经税务分局集体研究,取消其税收优惠,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四)税政科延伸审核
  税政科对税务分局转来的调查报告及有关备案资料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或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核准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将相关资料归集存档,并将情况反馈给税务分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税收优惠,并交由税务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税政科应建立延伸审核工作日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延伸审核工作。
  (五)信息操作
  办税服务中心根据税政部门最后审核的意见,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备案情况录入减免税系统。
  第三章 后续管理审核内容
  第一节 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均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注释1)
  第八条 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就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向地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后,纳税人方可在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额度的备案。(注释2)
  第九条 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就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可在预缴税款时先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额度,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地税机关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注释3)
  第十条 事先备案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是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审查。在此基础上,个别项目的案头审核还要对另需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审查: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项:(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产品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说明,(3)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的证明材料。(4)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和比例的说明,(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重点审核纳税人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分摊,计算的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是否准确等。在事先备案时,按项目分别还要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1、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的审核:(1)是否属于农林牧渔项目;(2)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3)是否将减半征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混入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4)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5)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注释4)
  2、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审核:
  (1)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且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了有关部门批准项目的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3)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4)企业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5)企业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6)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7)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税收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释5)
  3、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审核:(1)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2)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3)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5)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6)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释6)
  4、对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事项的审核:(1)纳税人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2)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3)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4)企业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生产过程中产生相关产品作为内部使用的,是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注释7)
  5、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动漫企业等定期减免税的审核:
  (1)对申报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监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对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3)对申报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动漫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专业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注释8)
  6、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计算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比例、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和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条件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并可暂停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4)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跟踪管理,发现其不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缴其应纳税款。(注释9)
  7、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1)转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属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3)是否从事国家规定的文化业范围的业务(4)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是否准确;(5)是否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注释10)
  8、对非营利组织收入税收优惠的审核:(1)是否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是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3)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4)是否属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5)验证相关资料和免税收入确认与计量是否真实、准确;(6)是否将营利性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7)是否存在财产及其孳息用于分配等不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问题。(注释11)
  9、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项税收优惠延伸的审核:(1)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2)纳税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关键生产设备;(3)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规定;(4)计算的折旧额是否准确。(注释12)
  10、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
  (1)纳税人生产和装配的产品是否属《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企业;(2)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3)账证是否健全,准确并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4)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单独、准确核算;(5)是否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注释13)
  第十一条 事后备案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是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9号)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审查。在此基础上,个别项目的案头审核还要对另需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审查:
  1、小型微利企业:(1)年度财务报表;(2)职工工资表(复印件);(3)《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优惠审核清算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1)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复印件);(2)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定额税款计算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2)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债券利息收入审核:(1)其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是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发行和偿还主体的是否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2)是否为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且免税收入金额是否与《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或“投资收益”明细账的金额一致;(3)纳税人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或者购买并持有至到期的国债,是否区分为利息收入和转让收入分别计税。(注释14)
  2、权益性投资收益审核:(1)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2)是否属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权益性投资;(3)是否包含了股权转让所得;(4)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5)是否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等;(6)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7)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注释15)
  3、小型微利企业审核:(1)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2)企业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3)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税率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企业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注释16)
  4、技术转让所得审核:(1)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2)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3)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4)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5)企业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6)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关联方;(7)是否按年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注释17)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1)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2)纳税人是否对研发费用设立专账管理,是否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3)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明细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4)合作共同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分摊的金额申报加计扣除;(5)受托研究开发是否将研究开发费用在本企业申报加计扣除;(6)不征税收入发生支出所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申报加计扣除;(7)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是否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注释18)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的审核:(1)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2)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3)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6)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7)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业。(注释19)
  7、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的审核:(1)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2)工商登记是否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3)是否建立了详细记录投资金额、投资起始年月、各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台账;(4)是否属于股权方式投资,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是否提前收回投资;(5)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投资期限的计算是否正确。(注释20)
  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事项管理的审核:(1)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2)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是否一致;(3)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4)审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5)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6)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所有权转移;(7)是否建立了详细记录专用设备投资额、实际使用年度、各年度抵免税额以及不得抵免税额的专用投资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管理台账;(8)专用设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是否在5个年度内将专用设备转让和出租,未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9)是否将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注释21)
  第二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三条 清单申报的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注释22)
  第十四条 对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要求出具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2、要求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优惠审核清算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是否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
  3、申报扣除的所属纳税年度是否正确;
  4、处置资产的金额计量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5、使用年限是否达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6、存货的损耗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7、企业已经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8、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注释23)
  第十五条 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中明确的损失项目的证据材料;
  2、要求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优惠审核清算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追补确认期限;
  2、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规定;
  3、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准确;
  5、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向责任人追偿;6、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7、资产损失事项是否已在会计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8、对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是否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9、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
  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
  10、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注释24)
  第三节 跨年度税基项目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 跨年度税基项目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不征税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亏损的弥补和其他跨年度税基确认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的跨年度税基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集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资料和其他信息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分户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跨年度税基项目的内容、金额、各年度结转抵销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时,结合管理台账,对纳税人跨年度税基项目进行审核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跨年度收入项目
  1、案头审核内容:
  (1)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2)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3)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政府有关搬迁决定的行政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2、延伸审核内容:
  (1)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2)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3)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注释25)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延伸审核内容:
  1、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和各类社会保障性费用支出等项目,是否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2、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申报结转扣除。(注释26)
  (三)不征税收入项目。
  1、案头审核内容:
  (1)财政拨款的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案头审核:
  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政府性基金的案头审核: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延伸审核内容: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
  (3)政府性基金。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注释27)
  (四)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1、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2、延伸审核内容:
  (1)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1)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注释28)
  (五)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
  延伸审核内容: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的差异,是否按规定逐年或逐项进行纳税调整。(注释29)
  (六)弥补亏损。
  1、案头审核内容:通过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结合弥补亏损台账,审核企业本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
  2、延伸审核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合并(分立)亏损结转弥补、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清算所得弥补亏损、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总分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弥补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提供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和稽查(评估)结论。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注释30)
  第四节 企业重组和企业清算审核
  第十九条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的管理模式;而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采取企业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也可以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注释31)
  第二十条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的后续管理,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相关的资料,分别延伸审核以下内容:
  (一)法律形式的改变。延伸审核内容:通过与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信息交流,掌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基本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申报,是否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延伸审核内容:审核交易价格确定是否提供交易价格的合法证据,其中涉及跨境的,是否提供公允价格的合法证据。
  (三)企业合并。延伸审核内容:
  1、对存续合并注销方审核其是否要按企业清算处理,增资扩股方投入资产是否按照评估价格入账;
  2、新设合并事项,审核被合并企业是否进行了税收清算,在清算时各项资产和负债是否提供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对合并中的存续企业是否对合并(投资)的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入账,原有的资产不做税务处理。
  (四)企业分立。延伸审核内容:
  1、对存续分立,审核其股东取得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格确定其收益,其再投资时是否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
  2、对新设企业接收投资资产时,审核其是否按公允价格入账;
  3、对存续企业审核其保留的各项资产是否作了不应进行的税务处理;
  4、对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审核其是否进行了所得税清算,并按照清算的要求处理了各项资产和负债。(注释32)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组特殊性事项税务处理延伸审核内容:
  (一)审核纳税人的企业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审核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交易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三)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与工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分别审核:
  1、债务重组。延伸审核内容:发生债转股重组,审核当事人债转股中股权是否以公允价格作价的;对上市公司,审核其交易价格是否证券市场的公允价格;对非上市公司,审核其提供股权作价的合法证明等;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以及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的真实性。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是否达到规定资产转让比例及对价支付情况。
  3、企业合并和分立。延伸审核内容:审核合并或分立企业原股东是否保留不变,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各项资产是否按照原账面价值确定。(注释33)
  第二十二条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后续管理,在审查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申报资料时,延伸审核内容:
  (一)清算的主体是否到位。
  1、公司层面,即对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即对公司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所得税清算。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
  1、资产处置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或计税基础、负债的清偿金额和计税基础的确定、申报扣除的清算费用(包括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的计算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清算税金及附加;
  4、申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期限,弥补金额是否准确;
  5、申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三)剩余财产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1、对未处置的清算财产其确认价值是否提供了有效凭据;
  2、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否减除了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是否结清了清算所得税以及以前年度欠税等;
  4、清偿企业债务后,是否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5、向职工支付补偿金和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清算环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注销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税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1、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所得税清算结束后、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
  2、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按法定程序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书,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将企业清算、注销的相关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档案。(注释34)
  第四章 审核结果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事项管理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案头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正。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税收优惠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二)延伸审核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延伸审核中发现企业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延伸审核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问题性质严重或案情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五)延伸审核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对纳税人相关事项认定不实或有误的,应向认定机构同级地税机关书面反映,根据层级与认定部门沟通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二十四条 税务分局及税管员负责资料的收集、初审,按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重点事项后续管理项目进行登记,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有审核说明材料。区、县(市)局、直属局税政科负责资料的登记、审核、评估、核查、处理、归档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地税局和直属局每年对发起审核的内容、税务分局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和审核说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交由税务分局统一对审核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制度。税政科要牵头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各项重点事项的后续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督查考核和情况通报。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作为办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税政科及其税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考核。
  (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点事项后续管理的,按照层级管理要求,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下发《益阳市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的办税服务中心、税务分局、税政科及税务人员限期整改。
  (三)税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对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案头审核或延伸审核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严格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理。(注释35)
  第二十七条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税务分局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帐》和管理台账的维护工作,税政科做好企业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上报。
  第二十八条 全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征管与科技、纪检监察、法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监督本办法的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服务流程图
  2.《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表格》
  3.政策依据(注释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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