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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财税[2016]3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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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16]34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财税[2016]3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6]3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6]34号
  全文有效
  2016-11-11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
  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业试点纳税人跨市(州)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湖南省内跨市(州)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试点纳税人,经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当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照4%的预征率在应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应征增值税销售额×4%。
  预征率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总机构、分支机构销售(含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均按照汇总纳税方式缴纳。
  三、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根据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清算
  总机构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前应对全省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按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应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由总机构按照累计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于清算当月申报入库;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予以抵减,抵完为止。
  五、其他事项
  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经市(州)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同意,可申请在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具体征管事项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各金融机构增值税缴纳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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