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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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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2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加强和统一对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应核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三、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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