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谁消费谁买单”。购进货物进账税额不可以抵扣的几类情况,背后的逻辑都可以用这句话解释的通。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的情况,总结起来共有以下3类12种情况,其中第一类、二类涉及「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三类只涉及「购进服务」:
一、一般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 用于集体福利 * 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企业交际应酬消费)
以上4种情况适用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前两种情况中,简易计税是直接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3%或者5%,这种方法计税本就没有销项税一说,当然也就不允许再抵扣进项税;免征增值税项目已享受增值税减免,也就不能重复进行进项税抵扣。
后两种情况中,无论用于集体福利还是个人消费,商品都是终止流转的情况,所以,进项税由最终消费企业承担。
二、非正常损失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货物发生损失,是企业自身问题,损失的进项税也由企业自行承担,所以不可以抵扣。
和其相对的正常损失,如煤炭的装卸,装卸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损耗,这样的损耗是合理正常的损耗,不影响进项税的抵扣。
三、「购进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 贷款服务 * 餐饮服务 * 居民日常服务 * 娱乐服务
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的货物无论直接转卖,还是用于加工后再卖,对于其中涉及的购进的货物都是继续向下游流转的,也就是说这中间企业实际不是最终消费者,因此,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反之,如果终止这种流转,那企业就成了最终消费者,因此,就由企业“买单”,也就是购进货物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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