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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8〕8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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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7/17/art_1229101516_31242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8〕82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8〕8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82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3部门关于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调整为2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 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 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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