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险[1985]392号
各区、县、局及中央在津单位: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经区、县以上劳动、计划部门批准,现仍在生产、工作岗位的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一年期间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 二、办理退休或退职的临时工,均不实行“子女顶替”,也不改变本人的粮食、户口关系。 三、区、县、局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上述临时工,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审批权限与单位固定工退休、退职相同。其退休证、退职证要注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临时工”,以便与固定工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临时工退休、退职相区别。 五、各单位在办理上述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时,要认真审查核实,严格把关。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