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6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件1)采用市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由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即市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到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缴纳税款具体方法为: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市级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市级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
(二)市级机构汇总的销售收入,为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市级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其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市级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由市级机构计算。
取得名称为市级或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各县级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并填写《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给市级机构。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一)各市级机构按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将分配给各县级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机构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
(二)各县级机构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市级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县级机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及发票管理
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增值税发票发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由市级机构本级、县级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机构不需要税控专用设备和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市级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统一以市级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四、有关资料报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五、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市级机构本级和县级机构的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县级机构应税销售额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