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1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6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采用省级机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由省级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的办法。即省级机构应当计算其当期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向省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先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应得部分,由省财政根据省级机构提供的各市、县(市、区)销售收入计算分配后,按季调库给市、县(市、区),作市、县(市、区)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收、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二)销项税额,是指其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是指其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取得名称为市、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不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专用税控设备发行及发票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用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省级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各市、县级机构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所有销售业务统一以省级机构名义开具发票。
三、有关资料报备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市、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四、日常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其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由省级机构提交名单给主管国税机关,并由省级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征管系统进行被汇总纳税维护。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