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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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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2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二条自2006年4月30起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此条款失效】
  
  根据现行法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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