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津劳险[1995]82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津政发【1994】92号)第八条规定,决定对城镇企业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从1994年10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不作为退休人员计算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
三、行政公司转为企业公司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4】287号文件规定,凡按市政府津政发【1994】21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金的,可按本通知增加养老金。凡按人事局津人【1994】39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的,不能按本通知增加养老金,但对按津人【1994】3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高于津政发【1994】21号文件标准未纳入统筹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可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纳入统筹。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但对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企业,此次增加养老金问题另行规定。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企业应填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汇总表》,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办理结算手续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汇总表》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汇总表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计算单位: 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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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 月 增 │ 补 发 ┃
┃ │ │加 养 老 │养 老 金 ┃
┃ │人 数 │ │ ┃
┃ 分 类 │ │金 金 额 │总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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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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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 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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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 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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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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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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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汇总表》填写对象为截到1994年9月底的退休、退职人员;
2.《汇总表》作为企业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