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03-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资料报送,降低纳税人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部门经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可以减少或简并与身份证明相关的附报资料,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办税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二、身份信息采集
为方便纳税人,避免重复操作,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通过与国税部门共享方式实现。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一)业务范围
1.税务信息确认。
2.纳税证明开具。
3.延期申报申请。
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退库申请。
根据实施情况,后续将逐步拓展实名办税相关业务。
(二)业务流程
办税人员在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需先进行身份信息验证,再进行业务办理。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护照。
4.证明办税人员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
对提供居民身份证的,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库进行自动比对;对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外其它有效证件的,通过人工比对方式确定办税人员身份。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