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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字【1995】49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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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1198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培字【1995】49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字【1995】49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培字【1995】49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各区、县劳动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的技能培训发展迅速,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一职业培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不具备办学条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私自办学;有的办学条件简陋,师资水平低,培训质量差;有的打着办学旗号,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滥发证书,骗取学员钱财。上述情况,严重干扰了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既调动社会各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对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需要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对已经市劳动局同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劳动行政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各办学单位必须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底前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履行审批手续。尚未具备开办条件的,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如在限期内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附件:《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公开招生,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培训期限);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培训目标、规模的固定理论教学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场所以及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取得相关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取得本工种技师合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课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职称。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审批制制度。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应填写《天津市职 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经现场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培训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需要调整培训工种专业和类别、等级的,应按上述报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八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市劳动局核定的工种范围内,负责审批中级(含中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以及应由市劳动局审批的技术等级培训。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种专业和类别、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条件招生,并按审批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将每期《学员花名册》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条经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的学员,由培训单位填写《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报告单》,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局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我市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刊登、播发的招生广告,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广告经营部门刊发。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责令其停止办学,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五条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中介性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外埠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不得在我市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和进行考核发证。确实需要举办的,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报告单》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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