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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职技[1997]195号 关于在制冷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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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0: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127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职技[1997]19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职技[1997]195号 关于在制冷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在制冷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职技[1997]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制冷空调作业人员(运行操作和安装修理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制冷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新从事制冷空调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已在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于1998年底以前接受本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从业。
二、对制冷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劳动局将委托持有我局颁发的《天津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的培训单位承担。鉴定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三、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制冷空调操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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