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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7]308号 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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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3571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法[1997]30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法[1997]308号 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法[1997]308号

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局相关处室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的收集,于8月30日前交到市局法规处。 二、区县局的执法证件于9月15日前收齐后交到市局法规处;申请表由各局负责统一组织填写。 三、在领取申请表后三日内将填好表格交市局法规处审查。 四、离退休人员,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死亡人员的执法证交回时,要注明。 附件: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津政法制【199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根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换发、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行政执法证有关事项 (一)换发的条件。 需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持有1992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参加了行政处罚法统一培训,且考试合格; 3、符合《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领证人员资格。 对虽然已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但没有参加行政处罚法统一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以及有《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持有的证件收回。 (二)换证的方法和程序。 采取旧证换新证的方法,先委局后区县,分期分批进行。尚未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仍可继续持旧证执法。旧证收回,新证没颁发期间,暂凭工作证执法。为了便于今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的管理,换证时需重新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具体换证程序如下: 1、市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程序。 8月15日至9月10日为市属委局换证时间。各委局(含中央驻津部门)法制机构要将本部门(包括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旧证收回,持旧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和空白证,旧证丢失的,凭登报声明领取。对离退休人员、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证件,也要一并收回,并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撤销手续。各委局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组织统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的空白证。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各委局法制机构要进行审查,签属意见,将申请表和填好的空白证及工本费交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2、区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程序。 9月15日至10月20日为区县换证时间。在此期间,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将本系统区县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旧证收回,持旧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旧证丢失的,凭登报声明领取。对离退休人员、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证件,要一并收回,并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并进行审查,签属意见。然后,由区县属委局将申请表交到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核定的人数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空白证,并组织统一填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塑封、领取证皮、交纳工本费。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换证程序。 10月25日后为乡、镇、街行政执法人员换发证件,有关换证的程序与区县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的程序相同。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 对已实行持证执法的部门,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需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属委局法制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考试,凭培训、考试的有关材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结束后,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尚未实行持证执法的部门,需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类别、本系统(市属委局、区县所属委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培训计划等。经审查对符合《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建立持证执法制度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函告市属委局,同时抄送有关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和考试,凭培训和考试的有关材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行政执法证件成本费问题。 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核准每个行政执法证件收取工本费4元。 (二)关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编排事宜。 为了便于管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采取代码加流水号的方法编排,即:号码的前2位数为市属委局代码,号码的第3、4位数为区县的代码,号码的后4位数为流水号。 例1:市建委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 01 00 0001 (市建委代码)(空号) (流水号) 例2:和平区建委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 01 01 0001 (市建委代码)(和平区代码)(流水号) 例3:和平区民园街办事处民政执法类别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为: 27 01 0001 (市民政局代码) (和平区代码) (流水号) 四、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市政府新颁布的《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市政府73号令),要熟悉和掌握73号政府令的立法目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从加强、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认识持证执法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把我市的持证执法乃至整个政府法制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是我市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领导,摆上日程,要配备得力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同时,要一手抓换证,一手抓管理,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与建立、健全各项证件管理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我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正确实施。 (三)密切配合,搞好服务。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搞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申领工作。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转变作风,对申领、换发证件的人员要热情接待,帮助解决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树立政府法制机构良好的形象。对因工作消极、脱岗而影响全市换证工作进程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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