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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369号 关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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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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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013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0]36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0]369号 关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36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的规定,我局印制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工作由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并于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核发完毕。 二、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在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过程中,要对用人单位性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无误后再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均应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详实填写。 四、我局将于今年十一月份结合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验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的检查工作。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核发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认真负责,相互配合,以《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核发工作为契机,把基金征缴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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