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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登记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申请条件】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分中心随时办理。
(所需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原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工伤涉及第三人的,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民事伤害赔偿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区县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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