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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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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财法〔2003〕1678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财法〔2003〕167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10-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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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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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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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吉财法〔2003〕1678号
全文有效
2003-10-20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矿产品品位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为每吨2元。
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大理石适用税额标准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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