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提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竞赛的经费应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主办、承办及协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
(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
(四)其他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给予的经费补贴。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的标准为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5万元。对于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予以据实补贴。
第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竞赛计划应包括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竞赛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和可行性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申报的竞赛计划进行评估审核,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年初公布的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核定全年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被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竞赛经费补贴申请。
第六条 对符合《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竞赛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并向主办单位拨付竞赛经费补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主办单位。
第七条 竞赛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退回补贴资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报告,包括竞赛情况总结;竞赛团体和个人成绩单;经费使用、结算情况;竞赛宣传材料(包括影像、图片和报刊剪辑)等。每年竞赛活动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年的竞赛补贴申领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集训前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做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先补助50%,并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训结束后30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全部支出项目、标准及支出明细进行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结算。
第十条 竞赛补贴主要用于竞赛试题、竞赛场地、竞赛材料耗损、评审费用、选手奖励、政策宣传、财务报告审计费;参加全国比赛集训和参赛等费用补贴主要包括参赛队员、教练员的日常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耗材费、场地租金、财务报告审计费等。经费使用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竞赛无关的其它开支。竞赛补贴申请及相关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竞赛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竞赛补贴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竞赛补贴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竞赛计划、承办和补助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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