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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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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121721572135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正(2008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3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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